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认真对照中央、地方层面的涉及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进一步完善本部门事项,增加了“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改革事项,改革方式为审批改为备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2021年10月14日
肥料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二)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二、法律依据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改革举措
取消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盟、旗县市(区)农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