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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35号

发布时间:2021-10-19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第十一化肥经销店。住所:南宁市吴圩镇龙江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WWUL98。

  负责人:梁朝斌。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蔗稳牌杀单·噻虫嗪药肥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投诉,2021年3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例行检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蔗稳牌杀单·噻虫嗪药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3月22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再次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等的情况。至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蔗稳牌杀单·噻虫嗪药肥(包装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158;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0.2%;噻虫嗪含量:0.1%;杀虫单含量0.1%;剂型:颗粒剂;净含量:50kg),2021年4月15日进货1吨,进货单价2850元/吨,销售单价3400元/吨,2021年4月16日销售1吨,退货1包(50kg),违法所得3230元,货值3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梁朝斌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与当事人形式上是从属关系,但当事人是独立经营管理。

  三、当事人负责人梁朝斌在《询问笔录》供述:“该批次蔗稳杀单·噻虫嗪药肥,进货1吨”,以及供货方的询问笔录和商品销售单出库单存根,送货单存根,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涉案产品的情况;

  四、当事人核实的《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据,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供述情况:“该批次蔗稳杀单·噻虫嗪药肥销售出去1吨,销售价格是3400元/吨”,由吴圩镇祥宁村委与吴圩镇司法所联合调解的协议书上标明唐式娥退货1包涉案蔗稳杀单·噻虫嗪,以上4份证据证明该批次蔗稳牌杀单·噻虫嗪药肥的销售情况,销售收入总额为3230元整;

  五、2021年8月4日南宁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复函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

  七、协议书、补偿款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村委副书记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等证明当事人主动纠正、消除危害后果,与投诉人达成赔偿,及时申办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告〔2021〕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改〔2021〕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当场书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5天的陈述申辩期间,愿意纠正违法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在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前发生,且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证机关已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当事人申请,于2021年9月1日签发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决定不给予当事人负责人梁朝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药肥蔗稳牌杀单·噻虫嗪1包(5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3230元;

  三、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2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8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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