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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洮南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等5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注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信息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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