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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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1]21号 | 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 |
| 吴萍 | 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没有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已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出具处方签26张,违法所得1985元。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登记保存执法文书,请示领导后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我局。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负责人陈翔进行调查询问笔录,陈翔承认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于2021年9月27日搬迁到现址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许可证还在申请办理中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2022年1月17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分析讨论决定,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主动协助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为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决定对福州市仓山区立德宠物医院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1985元。 2.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6985.00元 | 责令其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5元。2.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6985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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