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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人发〔2022〕1号)和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上海市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事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重要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切实加强全市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根据《农业农村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人发〔2022〕1号)和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明确机构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夯实基层基础”和“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责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动物防疫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全市域、全链条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为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公益性、兜底性,要把动物疫病防控各项要求细化为职责使命、实化为工作担当,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着力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指导

  指导从事动物饲养、运输、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免疫、消毒、生物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措施,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和区域化管理等工作,推进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加强对宠物诊疗机构和狂犬病免疫点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室内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和流浪犬、猫的防疫管理工作。

  (二)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

  加强基层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等重要人兽共患病的检测和诊断能力,科学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三)强化动物检疫监管

  依法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等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防动物疫情传播蔓延,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优化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调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报告、处理等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防控体系

  1. 完善机构设置。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在内部设置具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室,鼓励动物饲养量大、防疫任务重、基础条件好的区独立设置;要积极争取区人民政府的支持,协调建立健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已设置有相关机构的,应继续保持并不断加强,尚未设置相关机构的,可根据综合设置的原则加快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实际,落实负责动物防疫管理的机构,设置相关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2. 明确工作职责。各区要将动物免疫、检疫、监测等防疫职责落到具体部门和机构,避免职责悬空、任务落空。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活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动物防疫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依法组织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和流浪犬、猫的防疫管理工作。

  3. 充实队伍力量。各区要综合考虑饲养动物数量、管理服务企业和个人数量、防疫工作难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挖潜优化存量、增加编制补充增量的方式,切实配齐配强动物防疫人员;要明确岗位条件,强化岗位准入,严格按要求招聘和选用专业人员,人员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 强化工作协调。要加强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动物防疫部门之间权责的联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手势一致;要加强行业监管、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之间职能的衔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步调一致;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海关等部门的对接,确保人兽共患病疫情、境外动物疫情等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同频共振、同向共进”,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2. 强化疫情报告。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及时掌握疫病发生动态,科学研判疫病发展趋势,提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分级响应机制,拓宽疫情报告渠道,细化疫情报告责任,建立疫情报告首问负责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3. 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和乡镇(街道)要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督查和成效考核。要推动工作力量下沉,实现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将下基层一线服务的工作量和实绩作为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其中区级动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乡镇(街道)动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分之一时间。

  (三)提升专业能力

  1. 积极提高软实力。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引进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人才储备,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加强官方兽医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2. 持续改善硬实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兽医实验室、应急物资储备库、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运输指定道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检测诊断、消毒消杀、监督执法等物资设备的配置,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3. 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采取临时聘用、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等途径,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诊断、检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与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支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室,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要全面摸清底数,厘清当前动物防疫机构、编制、人员等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避免发生“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农业农村委和下属的执法总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要主动对接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要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有关条款要求,对中心城区的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的培训指导,协同健全中心城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加强进度督导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在2023年3月底前,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各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要在2023年3月底前,将本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在202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对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市农业农村委将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cm/20230131/9405482ef75d4763a96e53e972b65d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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