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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4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9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该系统(网址、流程、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2、3)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备案、物种存量变更、物种转移、罚没救助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以及标识申领、核验和信息查验等工作。


  二、涉及物种。对《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1号)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可通过系统申请专用标识。


  三、申请要求。人工繁育(养殖)企业和个人凭本市有效的《人工繁育证》自行在系统注册后申请标识,可凭《经营利用证》或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活动。企业现有的《经营利用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核发新《经营利用证》(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未取得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加工和销售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企业可凭本市有效的《经营利用证》通过系统申请标识。


  四、具体分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市该系统的实施应用,开展日常申请方的证书备案及证书、标识审批、信息通报等具体工作。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负责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标识管理日常政策咨询解答,将有关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抄送执法总队。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负责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许可现场审核及证书年审信息通报执法总队,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水生野生动物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系统启动应用的宣贯工作,引导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企业和个人充分利用国家系统开展物种变更申请和标识办理。


  五、相关要求。使用系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执法总队应牵头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系统操作人员,在相关行政许可的基础上,确保证书及申请方录入信息真实有效。各单位要结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名录的宣传工作,指导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企业和个人做好注册系统用户、使用系统备案、申请物种变更和申请标识工作,确保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后业务有效衔接、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图

  2.企业及养殖户账号注册与绑定流程

  3.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仅限野外种群”部分)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仅限野外种群”部分)


  6.《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217919)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c1/20230404/f460db256f994beca487c74a44f9d8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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