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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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1〕16号 | 郑传文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郑传文 | 无 | 无 | 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店内发现的销售单据上有兽药销售记录,店内人员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明。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店员张幕乔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执法现场相关证据,予以确认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其停止经营。 2.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处货值金额350元的2倍罚款7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50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2月22日 | |